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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简介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是指由国家标准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标准化水平较高,对周边和其它相关产业生产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标准化生产区域,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烟草、水利,以及农业生态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等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特定项目。

      通过建立、实施包括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的标准体系,积极推广以标准化管理的“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生产经营模式,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实现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农业标准化管理水平。

      目前,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共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州市级三个级别,分别由国家标准委、省、州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及验收。

      示范区建设期满3年时,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对示范区进行项目目标考核。经项目目标考核合格的示范区,由国家标准委或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称号、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通过示范区验收后,每3年对已建成示范区组织一次复查,根据复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给予“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称号。

示范区项目分类:

      种植业及其加工类、养殖业及其加工类、生态类。

示范区项目承担对象:

      县(区)人民政府、涉农部门,或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示范区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1. 贴近地方政府中心工作,能够引起政府高度重视并着力推动;

      2. 以一种或一类优势、生态、特色、出口农业为主,具有明显的区域比较优势;

      3. 有龙头企业或其它经济合作组织带动,且具备对示范区建设的积极性和较好的工作基础,专业技术推广服务的能力较强;

      4. 具有一定的产业化程度,能够形成较完善的产业链条;

      5. 应有较好的农业基础设施,良好的环境条件。

受理部门:

      州(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示范区项目开展所依据的文件

      1.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国标委农〔2007〕81号

      2. 《云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质监局发〔2011〕7号)

      3.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指南》

示范区目标考核评价依据

  • 国家(云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目标考核评价表(种植业及其加工类)
  • 国家(云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目标考核评价表(养殖业及其加工类)
  • 国家(云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目标考核评价表(生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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