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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文号】 国标委工一联[200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2007年以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先后批准了东北制药集团公司等单位为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单位,现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精神,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的管理,现将《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一、试点的指导思想、任务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核心,运用标准化的手段,加快循环经济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探索循环经济发展的新思路和新经验,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任务

  试点的主要任务包括:

  1、建立并完善循环经济标准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开展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研究,制修订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2、注重循环经济标准的宣传,重点抓好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方面标准的贯彻应用;

  3、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不同层次(企业、领域、产业园区、城市)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模式,总结标准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与做法;

  4、加强循环经济标准信息等平台建设,构建循环经济标准化信息网络。

  (三)目标

  通过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树立一批循环经济标准化示范的典型企业、产业园区和城市,以点带面,推动技术标准的应用和实施,培养一批标准化人才,推动企业产业园区建立循环经济标准体系,促进企业、产业园区、城市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试点的申报和审批

  (一)试点单位基本条件

  1、所在地政府和主管部门重视标准化工作,积极支持试点的建立和开展,并给予配套建设经费;

  2、原则上应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199号)、《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第二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3420号)和《关于组织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8]523号)文件的要求;

  3、资源产出、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及废弃物排放等方面的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并完成所在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4、开展循环经济特色明显,示范性强。

  (二)申报和审批程序

  1、申报单位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分析,明确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建设的目标,依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2、申报单位应提交如下申报材料:《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申报书》(附件1)和《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附件2)。申报材料须加盖试点所在地地级以上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政府的印章。

  3、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推荐单位,择优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提出申请,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4、在收到各地申报材料后,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5、凡通过审查的试点单位,由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启动试点工作。

  三、试点的管理与考核

  (一)试点单位要围绕试点工作方案和目标,健全工作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制定推进措施,组织好试点工作的实施。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考核和服务,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促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三)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工作要围绕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总体目标的要求,按照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实施方案中的试点内容进行。

  (四)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工作由国家标准委组织,由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实施。

  (五)试点工作一般为2~3年。试点期满,经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国家标准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国家标准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试点单位进行考察。

  (六)各级相关部门应及时总结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经验,采用多种形式加大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成果的宣传和推广,促进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附件:1、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申报书

                    2、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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