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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确保国家标准质量的意见

【发布单位】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标委办[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2-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委内各部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近年来,国家标准委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加快了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步伐,积极解决标准滞后和缺失问题。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和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积极采取措施,为保证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特别是标准文本质量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部分标准草案编写不规范,存在文字表述不准确,语句不通顺,标准章节排序和编号混乱,引用内容错误,文本中有错别字,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混乱。二是部分标准草案数据、公式存在技术性错误。三是部分标准审查把关不严,审查过程中随意简化程序,参加审查的专家广泛性和代表性不够、资质不符合规定要求。四是部分标准报批工作协调不到位,报批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准确,把关不严。五是部分标准审查批准过程时间过长,工作效率不高等。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证和提高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证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的重要意义
       标准的质量是标准化事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国家标准是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贸易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技术基础。国家标准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关系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保证国家标准质量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切实承担起全社会赋予的责任,趴更加科学的态度、更加负责的精神、更加严谨的作风和更加规范的程序,进一步做好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严把起草关,高质量完成标准起草任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为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对国家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负总责,并负有指导和督促起草单位按计划开展工作,确保标准起草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职责。
       标准起草单位以及起草人是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的承担者,要在广泛调研、深入分析研究和实验验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化工作指南》和《标准编写规则》的要求起草标准。形成标准草案后,要广泛地征求企业、消费者、专家和有关行业部门等方面的意见,并充分吸纳社会各界特别是相关利益方的合理意见,确保标准内容的科学合理和标准文本的规范。
        三、严把审查关,确保国家标准审查质量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并对审查内容负责。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中关于国家标准技术审查的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协调好国家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严把标准文本质量关,确保标准的规范、科学、准确、合理和协调一致。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审查程序,按照会议审查和函审要求,充分听取委员的意见,对不同的意见和观点,要形成完整的书面形式记录,并作为标准报批草案的附件。要采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妥善协调和处理各方关系,切实做到统筹兼顾,确保标准的技术要求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的需要,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负责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送的标准报批稿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标准报批稿与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的符合性,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间的协调一致性,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和透明度。要建立和完善标准报批审查制度,确保标准报批稿内容准确、形式规范、材料完整齐全。
        四、严格审批和编审,及时处理质量问题
       国家标准委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负责对标准报批稿进行技术审查,对标准与法律法规的符合性,标准制修订程序的合法性,标准内容的合理性,标准的协调性和标准文本的规范性进行审查把关。要积极协调有关单位研究解决标准中的技术问题,对违反程序以及不符合、不协调和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应当退回报批单位处理。
       国家标准委各业务部门负责对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报送的标准草案与法律法规的符合性,标准的协调性和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及时协调和处理审批过程中发现的标准质量问题。
      标准出版单位负责对标准文本进行编辑性审查。对存在的文本质量问题及时勘误和更正,涉及起草单位变更,技术内容调整等重要问题应停止编辑出版,并按程序返回,由国家标准委负责处理。
        五、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对国家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标准起草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标准起草工作的进展情况,指导和帮助起草单位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保证标准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要加强对标准项目制修订过程的监督管理,完善标准制修订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责任考核。在各工作环节有违反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标准技术内容和文本质量出现问题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六、加强标准制修订人员的培训工作
        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标准化业务培训工作,按照分工继续组织做好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委员和标准起草人的业务培训。要把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制修订程序和标准编写规则等作为培训重点。参加标准起草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增强标准制修订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从源头把好标准的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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