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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简介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是指由国家标准委和国家发改委牵头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以建立和实施服务业标准体系为主要内容,以实现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良好、顾客满意度高为目标的探索性活动。试点涉及现代物流、旅游、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商贸、餐饮、科技、信息、金融、保险、商务等领域。

      试点工作一般为2年,在完成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制定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组织标准实施、开展标准实施评价、制定持续改进措施、创建行业品牌等试点任务,并且标准体系应运行半年以上,可申请对试点项目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的试点,由国家标准委或省州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试点对象:

      主要包括服务性企事业单位、一定行政区域内的服务行业、服务企业较为集中的园区以及区域性综合服务试点。

试点单位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诚信守法,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

      3. 服务能够体现行业特色, 对其他行业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4. 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5. 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 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最高管理者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受理部门:

      州(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试点项目开展所依据的文件

      1.  国家标准委、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标委农联〔2009〕7号)

      2.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

服务业标准体系建设依据

试点项目评估依据

      《服务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见《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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