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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是采用综合标准化方法,开展以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为主要内容,以实现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良好、公众满意度高为目标,促进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探索性活动。试点由国家标准委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制定试点工作相关方针政策、编制规划和计划、组织和协调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试点创建工作期限一般为2至3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由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评估。评估合格试点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公布名单,合格结果有效期为3年。

试点对象:

      具有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或者组织。

试点单位的基本条件

      1. 具备明确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置标准化管理内设机构及专兼职标准化人员,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3. 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相关部门的通报、行政处分,以及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4. 当地党委、政府重视标准化工作,能够为试点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

受理部门:

      州市级标准化主管部门。

试点工作开展依据:

      关于印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标委服务联〔2013〕61号)

标准体系建设依据

试点评价依据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试行)》(标委办服务函〔2014〕195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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