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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项目简介
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是指以标准化生产为核心,建立完善标准化体系,具有—定规模、管理规范、标准化水平较高,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具有示范带动作用,按程序申报,由国家林业部门确定公布的林业企业。
示范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但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
示范企业对象:
林业企业主要包括林木、种苗、花卉、木竹藤及其制品、林产化工产品、林业机械等林产品生产企业。
申报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取得相应许可。
2. 产品在国内生产并有固定生产场所,有一定生产规模,建立完善的标准化体系,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主要产品生产满三年。
3. 产品按照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对生产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控制和包装运输等实施全过程标准化管理。
4. 具有至少2名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的标准化专职人员。
5. 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近三年内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行业监测抽查没有不合格记录,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受理部门: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示范企业项目开展所依据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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